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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沐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沐川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受雇于王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码为川L*******的货车将王某某从邱某某、包某某处购买后采伐的楠木进行装运。邱某某、包某某自述二人出售的桢楠树系本人或家人栽种,非天然原生。经鉴定,被采伐的2株林木为樟科楠木属楠木。

本院认为,根据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运输的桢楠树不属于天然原生野生植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调整的范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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