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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州市长乐区,住福州市台江区**道**号**花园**座**单元。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15日、3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协助陈瑞玉,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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