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51977********,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出生地广东省乐昌市,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路**号,现住址广东省乐昌市**栋**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7月,李某甲(另案处理)以3.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原城关镇东门村三组位于建岗岭的一块2.75亩的土地。2007年5月,在建岗岭征地开发期间,该组村民认为此块地的面积超过了2.75亩,后经国土部门测量,多出面积为127.75㎡(约0.2亩)。2007年7月6日,原城关镇东门村三组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就多出的127.75㎡土地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充协议书》,并出具了8.2万元的收条。
2007年8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受李某甲委托参与土地开发的李某乙(另案处理)一起,作为甲方和挂靠在宜章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发商兰某某(乙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将2.94亩土地转让给兰某某。双方约定:乙方开发后,提供1448平方米的住宅(含车库)给甲方;建房及办理合法手续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乙方将包括上述2.94亩土地在内的6164.53平方米土地从国土部门摘牌,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263万元。
经湖南盛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依据当时的价格,土地估价50.57万元;房产的估价213.92万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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