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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室,**职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喜爱乌龟,于2010年至2014年间分别在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花卉市场、开平区凤凰花卉市场等公开场所,购买苏卡达龟、豹纹陆龟、星龟各一只饲养。2017年2月23日,陈某某明知辐射陆龟为国家保护动物,仍在淘宝网以3300元的价格购买辐射陆龟一只。经鉴定,以上四只乌龟均为国家保护动物。

2020年6月19日,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扣押陈某某持有的四只野生乌龟,并于同日移交唐山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且犯罪后果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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