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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行医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29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萧县**镇**村**号,现住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周家西弄56号。2013年9月5日、2014年9月29日二次因非法行医被慈溪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5日、2014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在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二次被慈溪市卫生局行政处罚。2018年1月至11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再次在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非法从事医疗活动。2018年11月26日,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租房处进行检查,查获空白处方笺、咳特林胶囊、阿莫西林胶囊、利巴韦林注射液、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药品、物品,并对上述药品、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事乡村医生工作30余年,实质上具有行医的能力,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现承诺不再行医;(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要为帮助老乡看一些常见的感冒等疾病,收费很低或不收费。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6月12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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