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3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35********,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自然村**号。2004年、2014年、2016年分别因非法行医被安吉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至2020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安吉县**街道**村**路**号自己家中,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私自为他人行医就诊。2004年、2014年、2016年三次因非法行医被安吉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家中为他人实施肌肉注射治疗时被安吉县卫生健康局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至安吉县公安局递铺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已满七十五周岁、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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