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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0********,汉族,**程度,原**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苍南县**镇**号楼**室。因受贿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陈学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董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后三人已起诉)等人在明知苍南县宜山镇**有限公司未取得烟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允许员工在公司内违法销售中华硬壳、软壳香烟。2018年4月18日凌晨被苍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2015年2月至2018年4月18日之间香烟累计销售金额达120万余某某(其中2015年2月至2015年11月香烟累计销售金额35万余某某),陈某甲自2006年以来一直系**娱乐有限公司股东,参与管理,2015年11月25日陈某甲假释回家后便参与管理并领取工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苍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2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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