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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办事处**社区**委**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因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于同年6月2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6月17日、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24日)

    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下半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情形下,与襄阳市樊城区烟草经营户某某(男,65岁)签订协议合伙经营烟草,并用自家的鄂A****7商务车到襄阳市襄城区烟草经营户叶某某、杨某某经营**酒店及市区内其他经营户手中大量收购卷烟,而后通过**物流对外销售,非法牟利。2018年12月3日下午5时许,陈某某驾驶自家的鄂A****7商务车,采取伪装手段,将涉案价值高达205627.2元的18箱共计1985条“黄金叶、红塔山、黄鹤楼”等9个品种的卷烟装在“液晶电视”纸箱内,送往襄阳市高新区义城物流园欲通过**物流公司发往外地非法销售时,被襄城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和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卷烟系真品卷烟。另查明:陈某某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分别于2018年6月5日及2019年6月6日,先后被樊城烟草专卖局和襄城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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