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象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51978********,汉族,初中文化,加油点管理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路**号**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韦天芳,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罗某某、王某某(另处理)在没有取得国家有关经营成品油的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桂林北站小麻雀物流对面停车场设立柴油非法经营点。罗某某、王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看守上述非法经营点,每日工资100元,每卖一升柴油提成3分。陈某某负责销售柴油、收取油款,并登记每日营收情况后汇总,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收取现金支付给王某某(另处理)。
2019年6月21日,公安人员对上述柴油储存点、非法经营点进行查封,分别扣押加油机一台、油罐二个、柴油18.59吨、五菱荣光微型车一辆(车牌号:桂C****8)、油罐车一辆(车牌号:桂C****7),并现场抽样送检。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测,在桂林市灵川县环城路旁边存油点油罐内、桂C****8改装面包车内扣押的柴油样品检测结果:闪点(闭口)、密度(20℃)、镏程(90%回收温度)、镏程(95%回收温度)、十六烷值数、硫含量、脂肪酸甲酯含量、多环芳烴含量、十六烷值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中0号车用柴油(VI)技术要求。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6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根据收款员王某某、陈某某的微信记录,桂林市叠彩区汽车北站小麻雀对面的无名停车场的内卖柴油点,销售柴油收到的货款共计21219869.50元。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0号柴油数量18.59吨,认定单价7740元/吨,认定总价为143886.60元。案发后,陈某某通过家属退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2.同案犯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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