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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不诉〔2020〕Z4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开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一辆改装过的东安牌汽车(车牌粤S*****),在本市**镇**村等路段附近非法销售汽油。至案发,陈某某共销售汽油12787.71升,销售总金额为57544.99元。2020年6月3日,公安机关在**镇**村**号路边抓获陈某某抓获,缴获上述作案车辆、汽油约460升、加油机等。经鉴定,缴获油品符合《车用汽油》标准中95号质量指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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