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社区**号;2014年因打架斗殴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某某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中,陈某某应黄某某(已判决)的请求联系到了“**工作室”,委托“**工作室”制作、运行和维护博彩网站,并在前期负责对接黄某某方与“**工作室”以解决技术问题。为答谢陈某某,黄某某给了陈某某1万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有劣迹,自首、自愿认罪悔罪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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