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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 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3********, 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庄组**号,现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下称印江自治县**街道**队对面,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4日依法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经营许可证、经营执照等相关证件先后从铜仁**油库、湘西**分公司**油库、湖南怀化**公司**油库等油库进购柴油至印江自治县境内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9.53万元。经抽样检验,该抽样柴油为国VI,均为合格,闪点(闭口)检测结果为64。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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