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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6********,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原系白塔区**中心**,现住辽阳市宏伟区**村**号,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于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在白塔区**中心工作期间,明知经营者吕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却帮助其宣传、销售“两千金保胎助孕散”和“无标识产品(八珍汤)”等药品,参与销售金额为368186元,期间获取工资17600元。案发后陈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中心销售药品记录整理明细、手机收款账单及药品照片、协查材料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武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蒋某某、孙某、李某某、玉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18日出具的《关于委托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白塔区**中心销售的‘两千金保胎助孕散’和‘无标识产品(八珍汤)’是否为药品、是否为假药的说明”正式文件格式的函的复函》;

5.电子数据:辽阳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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