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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3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9********,汉族,大专文化,淘宝网店经营者,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至2020年11月,陈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在其经营的“**直销”淘宝网店上以“生日蜡烛”、“浪漫蜡烛”等名义销售“爱心”、“五角星”、“直条”、“直筒”形状的D 类烟花产品,接到订单后,到浙江**工艺品有限公司网店中下单,直接发货给买家。陈某某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60000 元,从中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2020年11月6日,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及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 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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