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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圩**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份至4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阿某某”(在逃)将95号汽油运送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新福一路**房后交由李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未经许可共向他人非法出售,共计出售了价值61662.33元的95号汽油。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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