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85********,汉族,大学本科学历,系广东**药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街**号**房。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沛洋,系广东理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2日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开始,广东**药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下同)副总经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郭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商定,由其以**公司的名义从**制药集团**第一制药厂有限公司(简称**制药厂,下同)购进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简称可待因糖浆,下同),由郭某某安排人员寻找、联系社会医疗机构,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为其从**公司套买上述药品进行销售,共同获取非法利益,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则从中收取一定好处费。随后,郭某某安排同案人黎某某、徐某某、罗某某、凌某某等人(均己移送起诉)先后勾结广东省清远、韶关、广州等地的**医疗门诊部、卫生站、医院等44家社会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成某某、曾某甲、范某某、何某某、汤某某及其妻子曾某乙、李某某(均己移送起诉)等人,商定由上述负责人将各自医疗机构的证照、虚假销售合同、对公银行帐户等经营资质、购买手续提供给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及支付**公司购买药品的货款(由同案人郭某某通过黎某某转交),从而完成购买药品的流程。接着,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利用**公司的名义先后从**制药厂以12.6元/支人民币的价格购进可待因糖浆153100支(经统计,总价值人民币2296500元)后,由同案人郭某某支付上述款项和黎某某、徐某某、罗某某、凌某某等人以及**医疗门诊部、卫生站、医院等医疗机构负责人2-5元/支的回扣款。尔后,同案人黎某某本人或指使其雇用的司机同案人黄某某、张某某(均己移送起诉)先后多次驾车前往**公司,提取上述药品运到上述医疗机构办理交收流程并支付对方2-5元/支的回扣款。稍后,同案人黎某某、徐某某按照郭某某的指使,由其本人或安排同案人黄某某、张某某驾车到上述医疗机构取出上述药品运至郭某某指定的地点交给他人进行销售获利。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先后四次收取同案人郭某某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后,任由同案人郭某某及黎某某、徐某某、罗某某、凌某某等人勾结44家社会医疗机构负责人以15元/支人民币的价格套买上述药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认定的陈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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