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37********,汉族,文盲,农民,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6时许,涟水县公安局五港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巡查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邻居王某甲家屋后地里非法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遂进行现场铲除并清点。经清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共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1200株。
同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涟水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所种植的植物系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 somniferum 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韩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作出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销毁笔录;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视频。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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