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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狩猎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6月16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捕捉野猪,分别在泰顺县**镇**自然村**竹林田脚、田脚边的小路上设置钢丝绳套圈、报警器。同年4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发现其中一处报警器发出警报,捕获野生麂一只。同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该野生麂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用于放生。同年4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发现另一处警报器发出警报,再次捕获野生麂一只。同年4月13日,李某某得知后,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能猎捕野生动物,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该野生麂放生。经查,泰顺县禁猎期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同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泰顺县公安局三魁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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