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69********,黎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三亚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三亚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规定的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11日晚22时许至23时期间,在禁猎期、禁猎区内,擅自到三亚市崖州区**农场**队**处,使用一台头灯照明,携带一个绿色网兜徒手非法捕抓田地里的疑似泽陆蛙活体共计26只。经鉴定,该26只蛙类动物为陆泽蛙,系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00元。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头灯1台、网兜1个由三亚市森林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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