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园**幢**房,现住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园**幢**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经营一家杂货店。2020年4月底,有一只小鸟飞到店内吃猫饲料时被店内的猫咬住,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发现后上前将被猫咬伤的小鸟抓住,后其将该鸟放置在鸟笼内进行饲养。
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发现其店外**巷上有一只鹦鹉不会飞在地上跳,遂用一块布套住手,将鸟驱赶到路边角落徒手将鸟抓捕到,随后其将该鸟带回店内的鸟笼里进行饲养。2020年5月20日10时许,森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陈某某的杂货店铺后门处查获上述2只鸟并移交给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鹦鹉1只经鉴定确定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和尚鹦鹉。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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