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林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56********,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永州市森林公安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森林公安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猎期内,且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其家屋后的水沟边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纤维网猎捕5只三有野生鸟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猎捕三有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涉嫌非法狩猎罪,但视其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建议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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