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5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陈某某用两根约3米长的竹子和一张长12米宽约2米的软网在北海市海城区**村委会的一个水塘边架设成捕鸟网,从2019年11月23日至11月26日,陈某某先后捕获五只野生鸟类并于2019年11月27日8时许拿到合浦县还珠桥头销售时被当场抓获。经广西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工程师鉴:五只野生鸟类分别为丘鹬、灰背鸫、池鹭、珠颈斑鸠、山斑鸠。陈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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