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4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6********,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经相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以2万余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辐纹陆龟1只饲养于家中。经鉴定,该陆龟属龟鳖目陆龟科辐纹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I中的物种。
案发后,涉案辐纹陆龟已移交绍兴市柯某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解除扣押,予以没收,并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负责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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