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铁检三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93********,汉族,本科文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11日因不批准逮捕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分多次购买黄额闭壳龟8只、图纹闭壳龟2只、黄喉拟水龟1只和木雕水龟1只,并饲养于其暂住地。2020年4月9日,陈某某在上述暂住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上述送鉴定物的野外种群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现已移交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收购的涉案12只龟属野外种群,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批准,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百六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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