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下旬,陈某某联系王某某要求购买穿山甲,王某某以900元/斤的价格出售一只5.74斤的穿山甲活体给陈某某,陈某某收货后经加工将穿山甲食用,通过微信转账付款5174元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2.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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