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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41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未经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与胡某某(已起诉)微信联系后,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非法购买苏卡达陆龟一只,胡某某委托其朋友陈远生将苏卡达陆龟交付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非法收购的该只苏卡达陆龟饲养在其位于玉某市**镇**路**号家中,直至2020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送检的1只龟类动物为苏卡达陆龟,1只苏卡达陆龟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同年4月22日,该只苏卡达陆龟被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给予救护。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玉某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行政部门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已缴纳罚款,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7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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