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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五部刑不诉〔2020〕109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林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苏卡达陆龟一只,之后放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街**号**楼饲养。经鉴定,涉案陆龟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同案犯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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