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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苏某某于2019 年3月份左右出售给陈某某熊油微信收款750元,出售给黄某某熊油若干。2018年9月苏某某以25560元价格出售给廖某某熊胆两个共127. 8克, 2019年1月以5600元价格出售给廖某某熊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陈某某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仍然认为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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