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27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淘宝网等网络搜索联系微信昵称为“狐狸勤&legend”之人,并以145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象牙制品的饰品挂件一枚。2019年10月18日,苍南县公安局依法查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放置在家中的该枚象牙制品的饰品挂件。经鉴定,该枚饰品挂件属于象牙制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微信交易记录、身份户籍信息;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