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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3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950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网络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向童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太平洋鹦鹉幼鸟1只,并饲养在杭州市下城区**街道**巷**楼**单元**室住处。

案发后,从陈某某处扣押的太平洋鹦鹉幼鸟1只已交由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救护。

经鉴定,太平洋鹦鹉属于鹦形目(Psitta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太平洋鹦哥(Forpus coelestis Lesson),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上述事实,由公安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向童如松购买了一只太平洋鹦鹉幼鸟的事实。

2.同案人童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20年3月9日向陈某某出售1只太平洋鹦鹉幼鸟的事实。

3.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在地铁2号线建国北路站C出口查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其携带的涉案鹦鹉1只以及其持有的华为牌P30pro型号手机1只予以扣押。

4.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证实陈某某与童某某就购买鹦鹉的聊天情况。以及3月7日18时11分许陈某某向童某某转账人民币650元的情况。

5.鉴定意见,证实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鸟类动物进行鉴定,认定涉案鹦鹉属于鹦形目鹦鹉科太平洋鹦哥。太平洋鹦哥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6.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证实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对涉案太平洋鹦鹉幼鸟给予救护的情况。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第一,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一贯较好;第二,陈某某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险性较小;第三,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暂扣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作案工具华为牌P30pro型手机1只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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