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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6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山庄**幢**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行为发生于瑞安市为由,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绿颊锥尾鹦鹉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河南省郑州市通过现场交易、现金支付的方式,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绿颊锥尾鹦鹉一只。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再次在郑州市通过现场交易、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购买绿颊锥尾鹦鹉一只。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该2只鹦鹉饲养于郑州市、瑞安市等地家中。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只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携带该2只鹦鹉在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瑞凤北路2号瑞凤便利店门口准备乘坐大巴车返回郑州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核查记录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移交单、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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