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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长毛”,男,199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92********,汉族,文盲,无业,住广东省坡头区**街道******。无前科。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罪犯凌某某于2017年3月至8月租用庞某甲的瓦屋经营二手车生意并在该出租屋处饲养了 5 只松雀鹰幼崽,同年8月退租庞某甲房屋后开始租用庞某乙的铁皮屋继续经营二手车生意,并把原先饲养在庞某甲出租屋处的5只松雀鹰转移到庞某乙的铁皮屋处饲养。后在同年8月份某天凌某某向他人又购买1只苍鹰饲养在庞某乙出租屋处。凌某某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松雀鹰5只、苍鹰1只驯养,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除了凌某某购买并驯养的6 只鹰隼类动物(5 只松雀鹰、1 只苍鹰)外,凌某某还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长毛”)、“阿鸿”、“六叔”、“华泉” 4 人提供场所驯养5 只苍鹰、2 只燕隼。在凌某某提供场所给他人饲养的鹰隼中有陈某某所持有的苍鹰1只;另,在凌某某驯养鹰隼期间,陈某某有帮忙喂养鹰,并随同凌某某等人多次驾驶陈某某摩托车运载鹰隼类动物到野外驯鹰。据调取坡头区**街道**村**路口监控视频显示,在2017年8月25日、9月1日、9月2日、9月4日等时间,陈某某伙同凌某某等一批人携有鹰隼或者遥控飞机等设备开摩托车到野外驯鹰隼。2017年10月15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躲避公安调查,拒不配合到案,2018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9年10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海东派出所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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