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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浙江省岱山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4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商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

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得知舟山市定海区**一渔船上有人出售海龟,遂通过电话联系杨某某(已判决)到该渔船收购海龟3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获利700元。经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介绍收购、出售海龟及具体数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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