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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朝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住睢阳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负责河南省兰考县“豫东**养殖合作社”鸟类出售业务工作时,认识了成都做鸟类生意的幸某某。2019年5月5日,幸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让其发20对牡丹鹦鹉、20对云斑鹦鹉,每对牡丹鹦鹉63元,每对云斑鹦鹉41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随后在其工作的“河南**鹦鹉养殖合作社”装好了上述鸟类,通过汽车、火车转运发到成都。2019年5月8日,幸某某收到上述定购的鸟类,2019年5月10日,幸某某又将从陈某某处购买的上述40只云斑鹦鹉、40只费氏牡丹鹦鹉,加上自己门店里的30只文鸟、40只红嘴相思鸟出售给广元市朝天区七盘关服务区花鸟市场的曾某某。经幸某某安排通过成都至太原的车牌号为晋AB****大巴车运往曾某某处,当日14时许,当晋AB****成都至太原的大巴车行至G5京昆高速七盘关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上述鸟类。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曾某某收购、幸某某、陈某某出售的共同标的物40只费氏牡丹鹦鹉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列入附录二。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确定其价值为10000元一只,共计40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认定其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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