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上21时30分许,在观山湖区***镇**村**组湖边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电非法捕捞水产品,打捞得鲤鱼一条,后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百花湖派出所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良好,且对生态进行了修复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