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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上21时30分许,在观山湖区***镇**村**组湖边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电非法捕捞水产品,打捞得鲤鱼一条,后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百花湖派出所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良好,且对生态进行了修复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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