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开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7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的河道内,利用塑料捕鱼船、电瓶、变频器、电线、渔网杆等工具采取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经称重,其所捕获的渔获物重量为9.248千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陈某某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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