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5月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长江干流贵池段水域2019年12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为禁渔期。2020年5月9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携带电瓶、升压器、电捞兜组成的电捕工具,来到长江干线池州乌沙段新义村江岸附近水域进行电捕鱼,至16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池州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池州市贵池区水产业发展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所使用的捕捞工具为电捕工具,属禁用的渔具。经池州市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渔获物价值人民币21.8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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