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六枝特区郎岱镇群丰村小河边(小地名:锅底塘)的河面,使用禁止使用的渔网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获陈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的禁用网具(扳罾)一张及捕获的鲤鱼6条。经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检测,被扣押的网具网目平均尺寸为2.9厘米。经称量,捕获鲤鱼6条共重1.5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被扣押的网具、鲤鱼;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网目尺寸测量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陈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自费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尽力修复生态环境;其社会危险性不高,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当场扣押的网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鲤鱼已作无害化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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