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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6********,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贵州省三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莫东虎.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40分许,陈某某在三都水族自治县普安镇永兴村二道河河道里采用充电式电鱼枪工具进行捕鱼,共计捕得河鱼10尾。被三都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立即将捕捞的野生鱼类进行放生,并将作案工具电鱼机扣押送检,经三都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捕捞使用的电鱼机属禁渔期禁止使用的工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捕捞的水产品数量较少、捕捞的鱼类已经进行放生,社会危害性较小;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法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予定罪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申请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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