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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汉某某酉港镇连兴洲村9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0年9月25日被汉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汉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12张“拉拉豪儿”放在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汉寿仓儿总村段沉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9月25日14时许,陈某某在收网时被汉某某西洞庭保护区执法队现场查获,现场查获小龙虾10只,小虾约50克。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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