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通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通江县**镇**村**社居民陈某某住宅内有火药枪,随后民警在其住宅内搜出铁砂、黑火药、黄火药及火药枪一支。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所持有的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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