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510,土家族,初中文化,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联系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民警,称自己家中有一支火枪,并愿意将火枪上交给公安机关。随后陈某某带着民警来到其所在的张家界市永定区谢家垭********家中,民警在其家中卧室查获一把火枪。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查获的疑似火枪发射器具鉴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涉案财物接收保管证据、现场检测报告;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书研究所物证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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