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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性别:**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76********,**族,****,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族自治州平塘县,住平塘县**镇**村**组**号,经平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715取保候审。

    辩护人:文奇丽  贵州迈邦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掌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526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父亲陈某甲七、八年前去世后,遗留下一把火药枪,陈某某得到枪支后储存在家中。2019年07月15日,平塘县公安局在办理平塘县田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买卖、储存枪支案中,发现**镇**村**组村民陈某某有非法储存枪支嫌疑。经传唤陈某某至平塘县公安局讯问,陈某某对其将祖传的枪支存放在家中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将枪支上缴公安机关。

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将祖传的枪支存放在家中,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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