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永顺县**镇**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2018年8月5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此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0月2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8日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将此案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3日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1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几年前,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给罗某某借了二万元钱。2019年10月20日左右,陈某某找罗某某取债,罗某某还不出钱,就把王某某打给其的五万元借条给了陈某某,要陈某某找王某某取钱。2019年10月27日上午,因陈某某不认识王某某,遂用微信邀约陈某某与其一起找王某某取钱,要求陈某某帮王某某讲一下自己取罗某某借款的事情。后陈某某在河西医院门口碰到刘某某夫妇,在陈某某的要求下,刘某某开自己的白色猎豹越野车送陈某某到明发汽车城旁边的二手车行王某某工作的地方。下车后,陈某某与王某某扯还钱的事情,王某某提出车行外熟人多,到人少的地方去讲。到永顺县不二门温泉入口处,王某某、陈某某上了刘某某的车,出县城往永顺县扶志方向开去,到小名叫狗爬岩的地方停下。停车后陈某某要求王某某还钱,王某某还不出钱,陈某某要求王某某重新打一张借条,王某某不同意,陈某某要求王某某在原借条上按上手印及写上身份证号码,王某某称不记得身份证号码了,陈某某起火,对王某某进行了殴打。被殴打后王某某用其手机给其好友王家珺发了称自己被捉,求其报警的微信,王家珺看到微信后报警。不久公安干警根据王某某提供的实时位置来到案发地点,将被害人王某某解救,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整个案发过程约一小时余。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