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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拘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公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松鼠”,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6********,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象州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4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1月的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黄某某(另案处理)的带领下,伙同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等人到象州县象州镇沐恩村找李某某还欠谭某某(另案处理)的高利贷。在李某某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黄某某、陈某某等人将李某某拉上微型车带到象州县城高坡街口谭某某经营的“幸运星”OK厅关在一房间内。第二日李某某被押到外找人借钱,后因借不到钱被黄某某等人殴打。第三日下午约五六点钟,谭某某才将李某某放回家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帮助他人索取非法债务,帮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未有逃避侦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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