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0日被吴川市人民检察院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以来,被害人林某甲因生意问题向陈某某借款,一直未还清。2018年2月5日晚上22时许,林某甲在**镇**村村尾林某甲大哥林某乙家看电视时,被陈某某带人上门追债,但林某甲无法归还。陈某某等人随即对林某甲进行殴打,并将林某甲带到**村***继续讨债,随后与闻讯而来的**村包括村长林某丁等多名村民理论约半小时,最终没有协商好还钱。之后陈某某等人强行将林某甲带上车牌号码为粤KPR****的小汽车,将林某甲带到****大酒店****房。在房间内,陈某某的同伙打了林某甲胸口一下,后来林某甲又被转到**大酒店****房,之后陈某某等人就离开了,留林某甲独自在**大酒店****房。直到2018年2月6日19时许,**大酒店经理吴某某报警后,吴川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处置,因林某甲被打伤头部、颈部、胸部、肩部等多处部位,120救护车接报出诊便将林某甲送到医院治疗。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林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8月17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动到吴川市公安局黄坡派出所投案。经审讯,陈某某承认其于2018年2月5日上门对林某甲进行讨债,并带林某甲上**,但拒不承认其殴打并拘禁林某甲的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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