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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公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弄**巷**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7月2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于2018年8月13日以宁蕉公(经侦)诉字[2018]00043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诉法规定,于同日己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三次(自2018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27日、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10日、自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2月2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9日)。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2010年8月至2012年6月分别参与黄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所组织的8场民间互助会,至2013年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便拒绝缴纳会款,合计欠缴会款人民币140592元。

2017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已于案发后归还全部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会首共同利用互助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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