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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陈某乙”或“**”),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51961********,汉族,广西合浦县人,高中文化,经商,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镇**路**号,现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镇**栋**房。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浦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年至2016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通过向社会公开,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黄某某、梁某某、陈某丙、黄某甲、黎某某、陈某丁、黄某乙、刘某某等人借款共六百多万元。

本案经二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浦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陈某某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达到起诉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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