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52岁,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68********,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现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至2018年2月份,陈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口头宣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为临沭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吸收31人存款37.29万元,已全额兑付。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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