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青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吉安市青原区**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家住**镇**村**街**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自2019年11月接手吉安市青原区**厂后,在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厂房进行扩建,新建水泥地用来堆放成品砖,对厂房内部也进行升级改造,擅自开工生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9.1亩(其中22.8亩已硬化或建厂房、工棚,林地已完全毁坏),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已被全部破坏,现有种植条件全部丧失。
陈某某在接手青原区**厂后,已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长期占用林地许可证,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且具有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主动坦白等从轻量刑情节。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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